“绿色金融政策快报”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和商道融绿共同研究并月度发布,本项目为中英加速气候转型伙伴计划(China-UK PACT)资助项目。
绿色金融政策汇总内容包括:1)中国大陆国家、省部、地市司局、县处四级政府机构发布的政策。2)内容涉及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保险、环境权益金融和货币政策等。3)是政府及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公开发布的信息。
重点政策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
《意见》是一项适用于全国范围,以金融服务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意见》提出9条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碳核算和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工业绿色发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产融合作平台建设,加大绿色融资支持力度,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绿色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发展绿色基金,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等,并要求采取完善配套政策、激励体系等工作机制,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凝聚发展共识,推动绿色金融对工业绿色发展转型的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
2021年11月
人民银行于11月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旨在精准支持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领域,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三个碳减排领域。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先贷后借”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该资金支持是按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为1.75%,期限1年,可展期2次,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供合格质押品。
金融机构向重点领域发放碳减排贷款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该项资金支持;并在向人民银行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时,需提供碳减排项目相关贷款的碳减排数据,并承诺对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在获得该支持工具支持后,金融机构需按季度向社会披露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的碳减排领域、项目数量、贷款金额和加权平均利率以及碳减排数据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人民银行也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验证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21年11月
《意见》是一项有关污染防治全国性指导文件。《意见》指出,要以包括绿色金融政策在内的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要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此外,《意见》还提到,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
2021年11月
《意见》是一项由国务院提出,指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全国性政策文件。《意见》认为,要将金融扶持作为一项重要支持政策,即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按市场化原则为项目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的发展,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推进草原保险试点,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意见》另外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要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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