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当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其不仅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程序法的基本准则,而且契合于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协议的执行阶段、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仲裁裁决作出之后,都可能出现程序不当的情形,可能影响到仲裁管辖权的确立、正当程序的事项以及裁决的司法确认。对于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当及时地提出异议,如果有证据显示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有悖于仲裁协议、仲裁规则或仲裁法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将因此而丧失相应的异议权和救济权。在我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弃权规则,其必要性值得肯定。但是,为了使当事人及仲裁员更好地理解并运用弃权规则,有必要区分不同的可能情况对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化,从而更好地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从整体上提升仲裁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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