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载于《北京仲裁》2022年第1辑,总第119辑,本期责任编辑徐畅,本文作者:关丽、焦清扬。
摘要
“双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中新近出现的一种创设性的交易模式,其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双租赁”是两个租赁交易的嵌套,在结构上与“转租赁”有着本质区别,其中法律关系的瑕疵在于其中一层融资租赁合同缺乏融物性。据此,从合法性层面“双租赁”业务模式项下的合同并不是违法的合同,应当在性质上认定为借贷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从合规性层面“双租赁”业务模式易构成“拆借或变相拆借”从而导致合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设计应回归真实交易与业务本质,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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