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 | 为企业自愿披露错误申报制定激励措施

任何企业都不愿意承受任何的不确定性风险,尤其是税务方面的风险。即使企业自身清楚其税务不存在重大风险问题,接受税务审计也易令人生畏。而如果已知企业税务中暗含重大问题,那么接受税务审计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在柬埔寨,试图通过等待税务总局 (“GDT”) 进行审计评估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方法解决税务中的问题通常是徒劳的。

对于那些因可疑的课税情况而经历不安的夜晚或血压升高的人来说,希望的曙光可能就在眼前。柬埔寨经济财政部于2022年3月发布的第217号MEF.P法令(“第217号法令”)为希望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自愿修改税务申报的纳税人提供了激励措施。

根据第217号法令,由于意外错误而自愿选择对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并据此支付税款的纳税人可能会获得以下激励措施:

  • 对少缴税款部分降低10%的罚款率(对现行惯例的再次立法确认);
  • 如果在原始纳税申报单提交日期后六(6)个月内进行修改,则将1.5%的每月逾期利率降低50%;
  • 如果在纳税申报表的原始提交日期后六(6)个月后进行修改,则将1.5%的每月逾期利率1.5%降低20%。

应该注意的是,国家税务局并不是无条件接受企业根据第217号法令规定的自愿披露来修改先前提交的税务申报。在确定纳税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上述激励措施时,国家税务局将主观因素纳入其中。第217号法令已明确说明,只有当拟修改的税务申报中的少缴税款是因对税收法规缺乏了解、疏忽或误解而导致的意外错误,前述自愿披露激励措施方可适用。

因此,如纳税人在已经聘请注册税务代理人协助其履行税务合规义务的情况下仍实施故意逃税或避税计划,或发生不符合税务局疏忽门槛的界定(须低于应缴税款总额的10%)的情形,前述激励措施可能无法适用,但以其可以清楚证明确实发生了意外疏忽或错误为例外。 第217号法令指出,国税局将发布有关自愿披露错误申报的有关申请过程的指示,这可能有助于进一步澄清其中一些要点。

纳税人如希望适用全部激励措施,则必须在收到税务局的正式通知之前就发生少缴税款期间的税务审计调查进行自愿披露。

如果在税务局正式通知税务审计后纳税人方才主动披露,纳税人将被处以10%的额外罚款和1.5%的滞纳金。即便如此,如果在税务审计中评估了额外税款和逾期利息,除非纳税人是第一次接受税务审计,否则它不能与基于自愿披露而额外支付的任何少缴税款和逾期利息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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