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7日,柬埔寨实施了两部新法律,分别是(1)《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及(2)《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
1. 2020年6月27日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
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新《反洗钱法》”)于2020年6月27日由第 NS/RKM/0620/021号皇室王令颁布。
新《反洗钱法》共九章四十七条,旨在确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制度措施。新《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为了取代:(一)2007年6月24日颁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和(二)2013年6月3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法律》,在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政府部门和检验机构的义务、处罚规定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新《反洗钱法》对客户尽职调查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应由报告主体实施该尽职调查。报告主体应采取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对高风险类别客户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对高风险以外客户采取正常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柬埔寨金融情报部门(CAFIU)将就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执行发布指导意见。
根据新《反洗钱法》,政府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有义务发布实施新《反洗钱法》的规则、规定和工作指引,配合柬埔寨金融情报部门推动建立报告主体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机制。
新《反洗钱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包括洗钱、拒绝提供信息、不如实提供交易报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或举报义务、违反职业保密义务和恐怖融资等。新《反垄断法》对刑事犯罪的处罚较之前制定的法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罚款金额高达20亿柬埔寨瑞尔(约50,000美元)。
新《反洗钱法》于2020年6月28日生效。
2. 2020年6月27日关于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
《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法》已于2020年6月27日由第 NS/RKM/0620/019号皇室王令发布。本法共八章、二十四条,对冻结、扣押财产的程序作了规定,并增加了一批新的刑事犯罪。
在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决定对有关个人或实体执行冻结措施后,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应当及时将冻结名单寄送司法部,由司法部送交有关法院执行冻结措施。同样地,司法部长也可以指令上诉法院检察长或一审法院公诉人将个人或实体纳入冻结名单中。受此决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或者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将自己从被冻结名单中撤出。
根据本法规定,已被冻结的财产,可基于上诉法院检察长或者一审法院公诉人的申请及司法部长的指令根据法院决定予以扣押。
本法所称刑事犯罪,包括违反冻结、划拨财产决定及违反报告义务,这将被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亿柬埔寨瑞尔以下罚金(约50,000美元)。对法人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4亿元柬埔寨瑞尔(约100,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