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8 月 17 日,泰国贸易竞争委员会 (“TCCT”) 发布了《关于确定向作为卖方或服务提供商的中小企业 (“SMEs”)提供信贷期限条款有关的公平贸易实践指南的通知》(第 2 号)(“通知”),该通知于2022年9月16日生效。
该《通知》首先将中小企业的定义从此前的 (i) 员工总数不超过 100 人或 (ii) 年收入最高为每年 3 亿泰铢的服务、批发或零售企业,收紧为经营者不得超过 100 名员工且每年的收入不得超过 3 亿泰铢的“并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将享受以下更优惠的信贷期限:
中小企业与贸易、制造和服务业务伙伴之间的借贷期限不得超过 45 天。与农产品或生产方法简单的农产品加工相关的贸易、制造和服务,信贷期限不超过 30 天。
但是,由于信贷条款可以由中小企业和商业伙伴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计划约定更长的信贷期限,则应具有商业、营销或经济方面合理理由的支持。例如,商业方面的合理理由可以是中小企业和商业伙伴在他们过去的商业实践中已就信贷条款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在协议中明确反映了他们的意图。
《通知》还概述了与信贷条款有关的某些不公平交易行为,例如超过约定信贷期限的延迟付款、无正当理由或未提前 60 天通知中小企业或其他特殊优惠信贷期限的单方面更改信用条款,或其他对中小企业施加不合理负担的其他条款,以及上述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对中小企业造成损害。
最后,如中小企业拟获得《通知》中允许的最短信贷期,中小企业必须向其业务伙伴提供(i)证明其员工总数的证据和(ii)表明年营业额的损益表,例如每月的社会保障缴款收据、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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