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一、 刑法修正草案
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12日公告刑法修正草案,谨摘要其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251条,除粮食、农产品、或其他工业及农业必需品外,意图抬高交易价格而囤积经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无正当理由不应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意图影响前开物品交易价格而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因特网或其他传播工具散布不实信息者加重处罚。
(二) 修正第313条,对于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因特网或其他传播工具散布流言损害他人信用者加重处罚。
报告人:蔡嘉政律师/许维帆律师
刑事诉讼法
二、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13日公告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谨摘要其重点如下:
(一) 声请再审得委任律师为代理人。
(二) 声请再审之案件,除显无必要外,法院应通知声请人及其代理人到场。
(三) 声请再审得同时请求调查证据。法院为查明再审之声请有无理由,得依职权调查证据。
(四) 声请再审之程序违背规定者,法院应先命其补正。
报告人: 蔡嘉政律师/许维帆律师
电子支付
三、 预告「电子支付机构清偿基金组织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
为使电子支付机构清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解散时有所依循,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于2019年6月10日预告「电子支付机构清偿基金组织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明订电子支付机构清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解散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且解散时应将其剩余财产依提拨比例归还于各电子支付机构。
报告人: 罗祖芳律师/简心怡
无人载具
四、 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自2019年6月1日施行
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年5月30日宣布无人载具科技创新实验条例自2019年6月1日施行,重点请参阅2018年12月26日惇安法令双周刊第310期之内容。
报告人:刘康身律师/赖立人律师
公司法
五、 经济主管部门关于公司法之函释
经济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5日发布函释,说明公开发行公司之股东为他人持有股份时,得适用公司法第181条第3项之规定分别行使其董事选举权。如分别行使选举权致股东分散投票不同候选人,而逾应选席次之情形,尚无违反累积投票制之规定。
报告人:卢伟铭律师/陈威达律师
证券交易法
六、 修正证券交易法
立法主管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三读通过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4-5条及第36条,明订公司财务报告应由董事长、经理人及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以臻完善。
报告人: 刘孟哲律师/简心怡
投顾事业
七、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适用2%营业税税率
财政主管部门2019年6月11日发布函释,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担任证券投资信托基金销售机构及办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销售业务相关收入,系属经营专属本业销售额,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适用于证券商之税率,适用2%营业税税率;非经营专属本业部份则适用5%营业税税率。
报告人: 刘孟哲律师/李宛蓉律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八、 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卫生福利主管部门于2019年6月10日发布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7条、第19条及第20条,兹摘要此次修正相关要点如下:
(一) 防止同一产品蓄意重复申请查验:
为防范业者或其代理人规避输入查验,针对申请查验之产品为抽中查验者,增订同批产品重复申请查验时,该同批产品之所有申请查验案件均不予受理。
(二) 属容易腐败或变质产品得申请具结先行放行:
针对生鲜易腐败或变质之产品采逐批查验者,增订不受须留置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之限制,报验义务人仍得向查验机关申请产品具结先行放行之规定,并增订该项产品申请具结先行放行应缴纳保证金为产品完税价格之四倍。
报告人: 王惠玲顾问/林玄原
税法
九、 修正及增订货物税条例
台湾当局领导人于2019年6月13日公布货物税条例修正,兹摘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增订第11-1条:
于本条文生效日起二年内,购买经济主管部门核定能源效率为第一级或第二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该等货物应征之货物税每台减征税额以新台币2,000元为限。
(二) 修正第12-6条:
为防制老旧大型柴油车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废符合特别规定之大客车、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并购买上开车辆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该等新车应征之货物税每辆减征新台币40万元。
报告人: 罗祖芳律师/邱怡祯
劳工
十、 职业安全卫生法
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正案于2019年5月15日经总统公布,施行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 增订雇主对于防止风灾引起之危害应有符合规定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
报告人: 蔡嘉政律师/管乃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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