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
一、 证券期货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于2019年10月3日订定「证券期货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相关重点如下:
(一) 证券期货业得申请试办之业务项目,须为其已获核准业务项目之扩展,或法规命令所定业务项目列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或技术作业性规定尚未明确规范者。
(二) 业务经同意进入创新实验者,如未涉及法律、法规命令禁止事项,证券期货业仍可就相同业务申请试办;如属该等禁止类型,应依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实验。
(三) 证券期货业申请试办应检附营业计划书以及法令遵循声明书。
(四) 金管会将视试办业务之性质就对象、业务或交易量、地点及期间等事项给予限制。
(五) 证券期货业于试办期间须注意信息安全防护、防制洗钱控管等法令遵循、个人资料保护及客户权益保障,并于试办期满后,检具整体试办情形等资料提报金管会备查。
(六) 涉属其他法令部分,证券期货业者应洽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如涉及外汇业务部分,应另经中央银行许可。
报告人:刘孟哲律师/戴士捷律师
证券交易法
二、 订定「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
金管会于2019年10月7日公告订定「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详细内容请参本所法令双周刊第324期第五则。
报告人: 卢伟铭律师/林宜璇律师
三、 有关企业并购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四项取得股份申报之函令
金管会于2019年10月9日发布函令表示,有关企业并购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四项规定,为并购目的(例如合并或收购等),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者,取得股份应行申报之内容及方式,准用「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办法」有关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之股份之规范。
报告人:卢伟铭律师/林宜璇律师
投信投顾
四、 修正「台湾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注意事项模板」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评估洗钱及资恐风险及订定相关防制计划指引」
台湾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于2019年10月9日发布函令修正「台湾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注意事项模板」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评估洗钱及资恐风险及订定相关防制计划指引」,主要系配合相关法令,例如「证券期货业及其他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实施办法」、「金融机构对经指定制裁对象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及所在地通报办法」、「资恐防制法」、「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办法」等,而调整内容及文字。
报告人: 刘孟哲律师/简心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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